发布时间:2020-01-15 点击:
深圳一陈姓男子不服一审判决,提出上诉,却在上诉书事实和理由一栏中仅写了一个操字。法院认为陈某使用粗俗、下流的语言,侮辱司法工作人员,对其作出拘留十五天的决定。
深圳福田法院去年11月受理了陈某、曾某诉某网络通信有限公司深圳市分公司、某电信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等电信服务合同纠纷。
该系列案依法审理后,法院分别于2009年2月16日、25日作出了一审判决。陈某收到判决书后,向法院邮寄了上诉状,令人奇怪的是,其在上诉状中没有陈述不服一审判决的任何事实和理由,而在上诉状的事实和理由一栏中仅有一个字操。
收到另类上诉状,承办法官电话联系陈某:你这样做是违法的,你要到法院作出情况说明,还要修改上诉状。但陈某明确拒绝修改,也不作出解释。
福田法院认为,鉴于陈某在诉讼文书中使用粗俗、下流的语言,侮辱司法工作人员,且无悔改之意,其行为已对民事诉讼构成严重妨碍,依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》规定,决定对陈某实施拘留十五日的处罚。(来源:深圳商报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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